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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伟初合同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7〕172号

被告人谢伟初,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伟初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伟初虚构广州市增城区****村“三旧”改造、林木砍伐、生态园建设、回迁房建设、**路改造、**村会所装修、建设校舍出租等项目、工程,以其负责经营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农业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发包虚假工程项目,先后与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冉某某等二十八个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签订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工程费用的方式,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80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陈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某乙等28人陈述;

4.被告人谢伟初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诈骗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富

2017年1010

附:

1.被告人谢伟初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十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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