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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伟杰、曹某甲、曹某乙等五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谢伟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漳平市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漳平市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漳平市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伟杰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 9月2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一天,被告人谢伟杰在一次聚会中向谢某丙(另案处理)表示有组织人员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意图,谢某丙便将可以组织人员偷渡和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场地的“陈总”联系方式提供给被告人谢伟杰。被告人谢伟杰随即和“陈总”取得联系。2020年2月份,被告人谢伟杰和谢某丁、谢某戊(另案处理)便商议并决定一起组织人员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谢伟杰和谢某戊、“陈总”一小弟便在“陈总”的安排下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出发,经云南省昆明市偷渡至缅甸木姐地区。2020年3月5日,在“陈总”安排下,由被告人谢伟杰组织的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谢某乙、谢某甲等人乘坐车牌号分别是闽F****R、闽F****K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出发,至云南省瑞丽市彩云城准备偷渡出境。随后,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和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详)一起偷渡出境至缅甸木姐地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和另外四名男子(身份不详)一起偷渡到缅甸木姐地区。

2020年3月25日,缅甸木姐发生枪击案,当地警察搜查了被告人谢伟杰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厂房。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谢伟杰便在“陈总”安排下组织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与其一起偷渡回国,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曹某乙、曹某甲和另外两个女的(身份不详)一起偷渡回国。

被告人曹某甲、谢伟杰、曹某乙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于2020年4月1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医疗观察隔离点被侦查人员书面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出入境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甲、赖某乙、谢某己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伟杰、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伟杰、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杰伙同他人前后总共组织八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伟杰、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均两次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伟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伟杰、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伟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总和刑期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伟杰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均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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