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谢伟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伟生和同案犯刘某甲(已判决)为赚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从2013年8月开始冒用他人身份先后在赣州市成立了*顺、*盛、*泉、*祥、*达、*晋、*圣、*晋、*康、*祥、*骏、*胜、*达、*泰、*安、*帆、*帆、**达等18家物流公司,并采取伪造汽车租赁合同等手段,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谢伟生是公司老板,刘某甲是公司实际管理人,同案犯杨某甲、曾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分管部分公司,谢伟生、刘某甲、杨某甲、曾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都介绍过客户到公司开票,他们在没有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该18家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90份,金额635099631.43元,税额69860959.44元,价税704960590.87元。
被告人谢伟生还在万安县注册成立了**龙、*平、*峻、*晋、*飞、*晋等6家物流公司,谢伟生是老板,同案犯刘某乙(已判决)是公司实际管理人,谢某某、李某甲协助刘某乙管理公司,同案犯胡某某(已判决)是*晋、*飞的开票员,刘某乙、谢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都介绍过客户到公司开票,他们在没有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该公司6家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84份,金额85066557.93元,税额9357321.37元,价税94420879.3元。
综上,被告人谢伟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74份,金额720166189.36元,税额79218280.81,价税799381470.17元。
2017年12月28日主动投案,但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账本、银行明细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甲等人的供述,谢伟生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生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谢伟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武
2019年10月8日
1.被告人谢伟生被监视居住在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号;
2.案卷叁拾贰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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