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谢伦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2月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三台县公安局从川西监狱解回,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伦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谢伦松在三台县芦溪镇建设街,将被害人未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红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同日22时30分许,谢伦松在中江县“维克小镇”小区附近,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后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被盗电动车上安装的定位装置将被盗电动车追回,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未某某。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伦松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未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被盗车辆相关书证、前科材料等;5.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伦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伦松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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