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作春,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工业区**店。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作春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胡燕平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谢作春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谢作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作春从2019年7月开始在鹤山市**镇**村委会**新村**店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取投注款后通过赌博网站下注或转给上家,利用赔率差和赌博网站下注提成获取个人非法所得。经查,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谢作春共接受19名参赌人员投注,收受赌资共计人民币(下同)82352.5元,从中获利5000元。同年11月26日,谢作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作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作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谢作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作春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作春现羁押在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光盘3张,随案移送法院;扣押被告人谢作春作案手机两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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