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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作阳、黄积喜非法经营、非法拘禁案,温作锌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谢作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积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作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吸毒,于2015年6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温作锌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10日至9月25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事实

1.2018年年底,徐某甲(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成立“606空包网”,向电商平台商家等提供“空包”或虚假物流信息等服务,帮助商家刷单提高销售量等,并从中收取费用。2019年初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谢作阳受徐某甲雇佣,在平阳县**镇**小区工作室从事“606空包网”客服工作,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6000元。其间,“606空包网”非法经营数额在119万元以上,被告人谢作阳个人获利人民币50000元以上。

2.2017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积喜在平阳县**镇**路利用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的信用卡养卡、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个人获利人民币15000元。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7年夏天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温作锌、谢作阳为向王某某、缪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伙同被告人黄积喜及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前往平阳动车站,强行将王某某、缪某某从平阳动车站带离,并先后在**镇**酒店**巷被告人黄积喜的店内、**酒店、**宾馆对二人实施拘禁,其中对缪某某拘禁至第二日下午16时许,时间达24小时以上,对王某某拘禁至第三天中午,时间达40小时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谢作阳、温作锌于2020年5月25日分别在平阳县**镇**小区、平阳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积喜于2020年5月31日在平阳县**镇**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作阳取得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网站后台数据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信用卡账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谢某乙、李某某、贾某某、吴某某、洪某某、陈某乙、郭某某、张某某、黄某乙、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作锌、谢作阳、黄积喜及同案犯陈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谅解视频、搜查视频,支付宝数据、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阳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积喜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温作锌、谢作阳、黄积喜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温作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温作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作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鹤

检察官助理:蒋贤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作阳、黄积喜、温作锌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4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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