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谢佳,女,聋哑人,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3 月2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7 日16 时许,被告人谢佳在武汉市地铁2号线广埠屯地铁站站厅尾随被害人李某某到达站厅东部手扶电梯处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银色华为NOVA 4 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手机已发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NOVA 4 手机的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地铁站监控视频;7.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谢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佳有2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佳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佳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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