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谢克,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4********,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电视台**频道**部**科,家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栋**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劣迹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克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克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挪用公款罪
2005年开始,谢克与另一同事王某某两人在江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省广电)卫视频道大型节目部负责节目制片剧务工作,工作内容为根据导演的节目单制作预算的编制,并负责经费的支付和管理,其中谢克负责编制节目预算、节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报销,王某某负责经费的借支、报账、转账等工作。
因节目制作过程中部分费用需用现金方式支付,所以王某某会以借支方式从台财务把节目制作经费借出来,作为备用金使用。一般做法是王某某办理借支手续,她在办理时会让台财务科在开出的现金支票中写上谢克的名字和谢克的个人银行卡号,谢克再拿支票到银行去办理支取手续,在银行柜台将钱转存到他个人银行卡或取现存放于保险柜中备用。
2009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谢克在未向单位报告,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陆续使用自己保管的大型节目部备用金在工商银行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共计23次,累计金额人民币3218万元,共获得理财收益16.287845万元,所获收益均被谢克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江西省审计厅对省广电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谢克得知审计人员在查询备用金的流向问题后,主动将2014年后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所获收益6.560124万元上交到台财务。
二、涉嫌受贿罪
2007年至2014年期间,谢克在省广电卫视频道大型节目部负责节目制片剧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大型节目部的相关节目预算的编制、项目款的支付、管理以及合同的签订等。2014年12月,谢克任卫视频道运营部剧务科副科长,负责卫视频道全频道(包括大型节目部)大型节目、平播栏目化妆、服装、道具等剧务方面的协调统筹工作,以及舞美制作对接、灯光租赁、视频设备租赁等协调工作。谢克在上述履职过程中,收受相关节目业务承接人江某某和宗某某的贿赂,并为二人谋取利益。
1、收受江某某送的人民币174.2873万元
江某某为长沙**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及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至2014年期间,江某某为了获得谢克在省广电舞美等业务的承接、项目预算的审核、合同的签订、项目款的支付以及虚增业务量提高利润等方面的帮助,与谢克约定只要谢克代表省广电与江某某的公司签订合同的项目或谢克经手的项目,江某某都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给谢克分成,谢克同意并提供了帮助。
2010年12月,江某某将一张自己名字在南昌开户的招商银行卡交给谢克,与谢克约定分成的钱均转入这张银行卡,由谢克支配。截至2014年3月,江某某分多次共向该卡转入174.2873万元,谢克陆续自行取现或与江某某共同取现的方式将钱全部取出,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投入股市或购买房产等。
2、收受宗某某送的人民币254.42万元
宗某某为江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9月,宗某某为了感谢谢克在其公司前期业务的承接、合同签订以及项目款的支付等方面的帮助,在省广电门口其车上送给谢克6万元。随后,宗某某为了进一步获得谢克在今后业务的帮助,与谢克约定,只要谢克代表省广电与宗某某的公司签订合同的项目或者谢克经手的项目,宗某某都按照业务量的20%给谢克分成,2010年6月以后调整为10%,谢克均表示同意并提供了帮助。2007年至2016期间,宗某某按比例共计给谢克分成232.42万元。
另外,2015年,谢克负责省广电卫视频道社教部《金牌调解》栏目改版的舞美、灯光业务时,以“入干股”的方式与宗某某合作购买了一块屏幕租赁给《金牌调解》栏目,约定收取租金扣除成本后的利润两人平分,谢克先后两次共分得16万元。
谢克共计收受宗某某上述贿赂254.42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投入股市或购买房产等。
现被告人谢克家属已退赔非法所得204万元,被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业务合同、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居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谢克及同案犯江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累计321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8.707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已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华 刘华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克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十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