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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党生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谢党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坊**宿舍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党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谢党生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党生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袋冰毒)送至张某某租住在南昌市**路**学校宿舍**栋**单元**室家中,并与张某某一起吸食。

2、2019年11月17日,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谢党生购买价值8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党生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袋冰毒)送至张某某租住在南昌市**路**学校宿舍**栋**单元**室家中,并与张某某一起吸食。

3、2019年11月18日,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谢党生购买价值37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党生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粒麻古和一袋冰毒)送至张某某租住在南昌市**路**学校宿舍**栋**单元**室家中,并与张某某一起吸食。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党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张某某、蔡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谢党生的供述与辩解;

检测报告;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党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党生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党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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