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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兰平、陈某甲等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谢兰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镇**村民委**屯**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住**乡**村**组。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村**组。

被告人黎梦如,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住**镇**村**队**号。

辩护人李晓斌,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蒋舒安,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镇**村**屯**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98********,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

以上十一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兰平、熊某某、陈某甲、黎梦如、王某甲、黄某某、莫某某、蒋舒安、陈某乙、瞿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兰平、熊某某、陈某甲、黎梦如、王某甲、黄某某、莫某某、蒋舒安、陈某乙、瞿某某、李某乙、许某某、肖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于不同时间加入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微信、QQ以交友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谢兰平租用本市**镇**村**路**巷**号**房间作为作案场所,并担任组长,与熊某某、陈某甲、许某某等人组成一个组,并共同承担起居饮食等费用;同时,被告人黎梦如租用本市**镇**大路**号**2房作为作案场所,并担任组长,与王某甲、黄某某、莫某某、肖某某等人组成一个组,并共同承担起居饮食等费用。另外,被告人蒋舒安租用本市**镇**村**路**号**公寓**房作为作案场所,并担任组长,与陈某乙、瞿某某、李某乙等人也组成一个组,并共同承担起居饮食等费用。谢兰平等十一人均以女性身份添加男性为QQ或微信好友,以生病、借生活费等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并根据不同情节互相帮忙,如对方提出语言或电话聊天时,则由共同租住的女性与对方聊天,骗得财物交给其上级作为“份子钱”以提升个人级别或者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具体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谢兰平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陈某丙9700元,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廖6230元,共计15930元。

二、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丙1050元、被害人陈某丁3701.71元,共计4751.71元。

三、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1812.62元、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丁宏12231.08元、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均2806.64元,共计16850.34元。

四、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黎梦如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戊6018.8元。

五、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涂某某40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才9599.99元,共计13599.99元。

六、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2312.45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丙1259.21元、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5706.04元、骗取了被害人蒋某丙1492.38元,共计10770.08元。

七、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莫某某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约60000元。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蒋舒安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程某某13354.68元、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6546元、骗取了被害人彭某某651.99元、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8280.65元,共计28833.32元。

九、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乙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4580.35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1701元、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丁13138.86元,共计20420.21元。

十、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乙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唐某甲1306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丙3486.59元,共计4792.59元。

十一、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瞿某某使用前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曾某甲1645.13元、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4673.57元,共计6318.7元。

另外,谢兰平组还诈骗被害人曾某乙700元;黎梦如组还诈骗被害人林某某1500元。

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19年8月14日,在**镇**路**巷**号**房将犯罪嫌疑人谢兰平、许某某、陈某甲、熊某某抓获归案;在**镇**路**号**房将黎梦如、王某甲、黄某某、肖某某、莫某某抓获归案;在**镇**路**号**公寓**房将蒋舒安蒋舒安、陈某乙、瞿某某、李某乙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等。破案后,陈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某4400元,潘某某对陈某乙行为表示谅解,其余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兰平等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兰平、熊某某、陈某甲、黎梦如、王某甲、黄某某、莫某某、蒋舒安、陈某乙、瞿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谢兰平、黎梦如、莫某某、蒋舒安四人诈骗数额巨大,其余七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316

附:

    1.谢兰平等九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陈某甲、瞿某某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十六册(含光盘二十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某某具结书十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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