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高中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辅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冒充武汉市公安局经济诈骗专案组的公安民警,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要回杨某某被他人诈骗的钱财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为由,总共诈骗杨某某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谢某某的辨认及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实指控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和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酌情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被告人谢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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