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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兵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谢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阻碍执法,于2017年5月1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兵伙同杨某甲、毛某某、李某甲(均另案)等人在临海市小芝镇、杜桥镇等地山上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并招揽赌博人员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参赌,杨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张某某在场头内负责理角等工作,方某某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赌场至少开设25天,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1万元。

2020 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潘某某、金某某、郑某某、林某某、李某丙、许某某、李某丁、严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谢兵与同案犯杨某甲、毛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兵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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