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绰号“某某甲”,另案处理) 于2019年初组织、邀约多人前往缅甸,以佤邦第二特区孟波县等地为据点,以虚设博彩网站“蚂蚁财富”、“掌众财富”等平台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网络诈骗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乙(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康某某(化名“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以徐某某(绰号“某某丁”,另案处理)、 陈某甲(绰号“某某戊”,另案处理)、贾某某(绰号“某某己”,另案处理) 等人为代理,代理下辖组长、业务员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其中李某乙负责后勤、财务,康某某等人作为业务总监具体负带领业务组长和业务员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的具体作案方式为:业务组长、业务员层级的业务员首先使用犯罪集团配发的工作手机、电脑,将抖音、陌陌、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包装,而后以包装的身份使用抖音等社交软件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寻找不特定对象进行聊天,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以交友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业务员虚构预先掌握“蚂蚁财富”等平台开奖结果,可以保证稳赚不赔为由,诱导被害人向“蚂蚁财富”等诈骗平台提供的账户充值。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该犯罪集团通过操作开奖号码的方式,先让被害人充值较小金额并中奖,后允许被害人进行提现,后业务员和业务组长等人诱导被害人充值较大金额,并操作开奖号码,虚构被害人中奖的事实,之后该犯罪集团以提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现费、升级会员费等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转账,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
其中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到缅甸参与李某甲蚂蚁财富诈骗集团,充当业务员。在2019年8月到另外的一个同类诈骗平台“恒远国际”担任副组长。后于2019年9月被李某甲下属代理贾某某的介绍到“掌众财富”担任组长,其在担任组长期间负责指导、督促组员实施诈骗活动,并对组员的诈骗业绩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包装的微信昵称“老班长”的身份,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闭某某实施诈骗。闭某某从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通过微信扫面对方客服发送的二维码的方式累计转账16100元,提现2888元,共计被骗损失人民币13212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取介绍业绩提成,将杨某甲(另案处理)招募进以“恒远国际”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团伙,并担任杨某甲所在诈骗小组的副组长。后杨某甲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丙向平台及杨某甲提供的李某丁的账号累计转账221873元,提现24525元,共计损失197348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取介绍业绩提成,将李某丁(另案处理)招募进使用“掌众财富”网络平台的诈骗集团。后谢某某伙同李某丁在2019年10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于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向平台提供的账户累计转账121613元,提现739元,共计损失人民币120874元。
4.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取介绍业绩提成,将谢某某(另案处理)招募进使用“蚂蚁财富”网络平台的诈骗集团。后谢某某于2019年12月,以上述诈骗方式,骗的被害人俞某某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4日向平台提供的账户累计充值15618.65元,提现10450元,共计损失人民币5168.65元。
2020年7月21日谢某某在湖南省沅陵县因疫情原因隔离期满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反诈骗平台交易记录、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丁、谢某某、瞿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闭某某、李某丙、杨某乙、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网络电子勘查笔录、美恰客户聊天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36600.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参与李某甲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电话1869253****)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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