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典典盗窃案)_山东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谢典典,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庄**村。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典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典典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谢典典在郯城县团结路现代城工地,盗窃李某某放在工地办公室背包内的现金10000元,并于当天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谢典典在郯城县郯东路都市118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典典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典典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乔

助理检察员:朱春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典典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