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谢军,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新**乡**村**庄**户。被告人谢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日被原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1日释放。被告人谢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谢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军至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迎春路410 号附近停车位处,采用拉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牌号为苏E2****的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谢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谢军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5日,被告人谢军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军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军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