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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力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谢力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力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12日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力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力强从广东**上车,搭乘从广东珠海-广西东兴的桂P****7卧铺大班车前往防城,行车途中其趁被害人向某某熟睡时,将向某某放在卧铺床尾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盗走。

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力强再次搭乘桂P****7大班车,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分别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吕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同月25日民警在东兴市**大道**号**宾馆门前抓获谢力强,并从谢力强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3171.5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力强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力强的供述、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力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力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力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世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力强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 人民币3171.5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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