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禧蔚,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并陆续召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等人在微信群里招揽嫖客。其中谢勇主要负责联系、召集卖淫女,安排卖淫地点等,谢伟主要负责财务,罗禧蔚主要负责在组建的卖淫微信群“吃莽皮”中发布卖淫女信息,并根据嫖客需求安排卖淫女卖淫及分配嫖资。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等人在其他微信群中招揽嫖客,将嫖客的需求在“吃莽皮”微信群中反馈给罗禧蔚,由罗禧蔚安排卖淫女卖淫。在非法获利中,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等人按照每单100元或150元的金额提成,其余获利由谢伟、谢勇、罗禧蔚再按一定比例分成。自2018年9月至被挡获,谢伟、谢勇、罗禧蔚三人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
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谢勇组织卖淫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成都高新区誉峰遇见公寓的卖淫地点,并为谢勇提供风险提示信息,给谢勇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谢勇、谢伟、罗禧蔚、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分别被挡获归案。2019年9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程某某自行到案。到案后,九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组织多名妇女实施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程某某协助谢勇、谢伟、罗禧蔚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谢勇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谢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罗禧蔚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勇、谢伟、罗禧蔚、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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