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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勇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勇,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组。2015年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谢勇无证驾驶悬挂川A*****假号牌的“迈腾”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军娃”等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实施盗窃。当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谢勇驾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高架村路口,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悬挂川AD*****号牌的电动二轮车由高架村方向进入路口左转,两车于路口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谢勇驾车逃逸。为逃避查处,被告人谢勇和杨某某、“军娃”擦拭车内痕迹并取下假号牌后将车辆遗弃至新都区“二亩二火锅店”停车场旁空地。

2020 年1月31日,民警在金堂县赵家镇成德南高速出口处将谢勇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谢勇家属对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匿,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谢勇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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