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谢勇无证驾驶悬挂川A*****假号牌的“迈腾”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军娃”等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实施盗窃。当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谢勇驾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高架村路口,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悬挂川AD*****号牌的电动二轮车由高架村方向进入路口左转,两车于路口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谢勇驾车逃逸。为逃避查处,被告人谢勇和杨某某、“军娃”擦拭车内痕迹并取下假号牌后将车辆遗弃至新都区“二亩二火锅店”停车场旁空地。
2020 年1月31日,民警在金堂县赵家镇成德南高速出口处将谢勇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谢勇家属对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匿,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谢勇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勇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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