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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谢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身份证号码:5110241970********,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现租住于威远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放,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12时许,吸毒人员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勇购买200元冰毒,并约在谢勇租住的房间内进行交易,随后董某某来到谢勇租住的房间内以200元价格向谢勇购买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在董某某离开谢勇租住的房间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随即公安民警对谢勇的人身和房间进行检查,在董某某右手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31克;在谢勇左侧裤子荷包内查获一个玉溪香烟盒子,在其盒子内发现两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分别净重0.75克和0.30克;在谢勇卧室的电脑桌下面的鞋盒内查获两袋疑似毒品冰毒,分别净重48.99克和47.62克;在其卧室右边床头柜的第二层抽屉内的手机盒内查获一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6.23克,一把黑色的电子称及一把塑料吸管制作的勺子,塑料吸管上有少许疑似毒品冰毒残留物;在该抽屉内一个方格的盒子内查获两袋疑似毒品冰毒,分别净重1.17克、27.58克,公安民警还当场查获两个电子称及大量塑料袋。经鉴定,谢勇贩卖给董某某的疑似冰毒及谢勇住宅内查获的冰毒,除方格盒子里27.58克疑似毒品冰毒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勇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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