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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厚兵盗窃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厚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栋**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厚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谢厚兵在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255号海啸网吧上网时,趁张某某(女,14岁)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该网吧113号机桌子上的一部vivoY70S型手机盗走。2020年10月20日,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vivoY70S型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厚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厚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厚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厚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厚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厚兵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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