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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友权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谢友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友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谢友权伙同胡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家,徐某某用自制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后并望风,谢友权、胡某某进入向某某家中,将向某某家中卧室内的两枚钻戒等首饰盗走。

被告人谢友权于2020年9月8日在彭州市看守所大门口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友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友权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友权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因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友权在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友权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友权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友权现羁押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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