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谢友林,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谢友林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0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友林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友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020年期间,被告人谢友林在溧阳市竹箦镇范围内,采取趁机手段,盗窃废铁、铁丝。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废铁、铁丝价值人民币16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友林在溧阳市**镇镇**地板厂内,窃得溧阳市**防火门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铁板一块。后因铁板太重,被告人谢友林将铁板丢弃于路边。
2、2020年6月11日早上,被告人谢友林溧阳市**镇**养鸡场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铁丝一捆,后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至**镇**路**号金属废品回收站。
3、2020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谢友林溧阳市**镇**养鸡场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铁丝一捆,后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至**镇**路**号金属废品回收站。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谢友林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镇**路**号金属废品回收站经营人沈某某已经将涉案铁丝二捆交给公安机关,后退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友林的供述。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友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友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友林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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