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谢发军,绰号谢老大,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发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发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起,孙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82000元的价格向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大厦第十六楼(实为十四楼),作为凯帝贵足养生会所经营场所。2016年8月,经李仕大介绍,凯帝贵足养生会所由郑某某(已判决)经营。2016年8月1日,李仕大与被告人魏某某签订共同承包凯帝贵足养生会所的合作协议。郑某某作为凯帝贵足养生会所实际负责人,下设场地经理被告人谢发军及魏某某(已判决)、及吕某某(已判决);接待人员张某乙(已判决)及舒某某(另案处理);计钟人员王某某(已判决)、收银员温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职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招募肖某某(行政处罚)和余某某(行政处罚)等卖淫女在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会所为嫖客制定300余元至700余元不等价格的“全套”服务(均含和嫖客性交行为),以“全套”名义按钟(每钟50分钟)计费,由该会所收银人员统一向嫖客收取费用,再由会所定时发放给卖淫女,其中卖淫女每钟获利180元嫖资,该会所则收取余下的嫖资。
被告人谢发军于2019年5月24日到福建省建瓯市迪口派出所投案,同日移交福州市仓山公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详情、被告人户籍信息、推拿部规章制度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福州凯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福州市仓山区三亚凯帝休闲部(凯帝贵足养生会所)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肖某某、余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合作协议、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凯帝贵足养生会所2016年6月被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账户62366818200********(户名孙某某)、账户62270018232********(户名郑某某)的银行流水账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凯帝贵足养生会所收银单据;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肖某某、张某甲、杨某某、黄某某、舒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同案人员)、吕某某(同案人员)、魏某某(同案人员)、张某乙(同案人员)、王某某(同案人员)、温某某(同案人员)、陈某某(同案人员)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发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其它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发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发军,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发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发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发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发军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7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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