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谢和芳,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6********,仫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和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和芳伙同莫某某(已判决)预谋盗窃。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谢和芳与莫某某来到惠阳区**道**小区**栋**单元时发现大门未关,二人遂上楼寻找作案目标,由莫某某负责望风,谢和芳入户进行盗窃。二人在**小区**栋**单元**被害人梁某某房盗得1瓶马爹利XO干邑葡萄蒸馏酒、1瓶拿破仑特醇干邑、1瓶1L马爹利XO白兰地、1瓶200ml贵州茅台酒、1瓶700ml人头马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7饼原生古树茶、5饼西双版纳勐海大叶种云雾园茶、1饼昔归饼茶、3饼杨聘饼茶、5饼班章青饼茶、14饼云南七子饼茶、1个名梭手表、1罐贡茶大红袍、1饼陈年普洱饼茶、1盒青砖茶、1罐大红袍、7饼红楼梦沱茶、1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2条黄金项链、2个吊坠及2个戒指后离开现场。
被害人梁某某于当晚发现家中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将被告人谢和芳抓获归案,缴获部分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称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谢和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和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和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微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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