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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咸光盗窃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咸光,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福州市台江区**号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5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199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福州市晋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咸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咸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谢咸光在福州市鼓楼区**街**贸易商行内,趁被害人臧某某不备,盗走放在冰柜里的一罐冬虫夏草后逃离。同年7月27日,被告人谢咸光家属赔偿**贸易商行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咸光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公交车站附近的**药房,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盗走放在柜子内的一盒共计十粒片仔癀药品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片仔癀药品价值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谢咸光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贸易商行提供被盗冬虫夏草的进货批发单、增值税发票、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收条、**药房提供被盗片仔癀药品销售出库单及当日销售价格、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2.被害人臧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咸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谢咸光对作案地点、被盗药品种类及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杨某某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

6.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咸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咸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咸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咸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谢咸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一仙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咸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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