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谢国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月1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国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谢国泰与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约定,由章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用于接收及转移诈骗款,章某某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好处费。章某某后又找到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办卡、转账,并将吴某某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谢国泰用于诈骗。2018年3月5日,被告人谢国泰冒充淘宝客服,谎称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需要退款、提高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为由,分两次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980元,其中10000元系通过吴某某的收款二维码骗取。
案发后,吴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章香园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章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谢国泰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国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泰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国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国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谢国泰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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