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都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谢国琼,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四川省营山县,住四川省营山县**镇**街**号。被告人谢国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国琼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谢国琼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国琼,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本案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兰某某(已判决)在网络上设立了*元交易平台,组建传销组织。2017年12月,该平台改名为**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元交易(**资产现货交易)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行*元(**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按照个人业绩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县分公司、市分公司和省分公司六个等级,并设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奖金,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2017年9月,被告人谢国琼经孙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该平台,并逐步达到省分公司等级。其通过微信宣传等手段积极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费用并为下线会员报单充值。被告人谢国琼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72人,账户中下线会员合计127306人,最大层级数73层,个人业绩372607080.46元,获利8278680元。
被告人谢国琼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国琼基本信息、谢国琼等人银行账户明细、谢国琼等人笔记本、谢国琼等人微信群截图照片、*元交易(**资产现货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史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国琼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远程勘验、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国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琼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国琼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扣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国琼住四川省营山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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