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谢国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拘传。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全锦,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国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国辉怀疑之前因嫖娼染上性病和被骗等,为泄私愤而伺机寻找卖淫女实施报复。2017年9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谢国辉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行至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号旁巷口附近,恰遇被害人向某某招嫖,随即与被害人向某某一起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祠堂附近一出租屋一楼嫖娼。期间,被告人谢国辉拔出水果刀朝被害人向某某的左胸部、腹部和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向某某符合左胸、腹等部位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造成左肺、膈肌、肝脏、胃及脾脏等多脏器组织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亡)。被告人谢国辉将作案工具所用的水果刀、移动电话及所穿拖鞋等物遗留在上述现场后,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水果刀、移动电话、拖鞋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谢国辉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国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水果刀、移动电话、衣物、拖鞋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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