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国辉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谢国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7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拘传。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全锦,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国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国辉怀疑之前因嫖娼染上性病和被骗等,为泄私愤而伺机寻找卖淫女实施报复。2017年9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谢国辉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行至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号旁巷口附近,恰遇被害人向某某招嫖,随即与被害人向某某一起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祠堂附近一出租屋一楼嫖娼。期间,被告人谢国辉拔出水果刀朝被害人向某某的左胸部、腹部和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向某某符合左胸、腹等部位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造成左肺、膈肌、肝脏、胃及脾脏等多脏器组织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亡)。被告人谢国辉将作案工具所用的水果刀、移动电话及所穿拖鞋等物遗留在上述现场后,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水果刀、移动电话、拖鞋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谢国辉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国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国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水果刀、移动电话、衣物、拖鞋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