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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坤、陈正平等3人组织卖淫;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谢坤,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冷勇,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正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真行,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出租车司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坤、陈正平于2020年4月起,组织、安排多名卖淫女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柏曼酒店、新东南酒店等处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6月被告人陈小龙加入该犯罪活动。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卖淫女、嫖客联系,后带嫖客到酒店房间选择卖淫女并嫖娼,或者安排、接送卖淫女提供上门性服务,收取400元至1600元等不同标准的嫖资。被告人谢坤按照嫖资的50%(大约)提成,并将部分赃款分配给被告人陈正平、陈小龙。另,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与出租车司机建立微信群,通过司机介绍嫖客到酒店嫖娼,按照100元或者200元提成给出租车司机。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9日、7月20日晚,驾驶出租车将3名嫖客带至新东南酒店嫖娼,获取赃款200元。

2020年7月21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新东南酒店门口挡获被告人陈正平、陈小龙,并在酒店内查获5个卖淫女、3名嫖客。自2020年4月至7月21日,被告人谢坤共收取嫖资获利共计23万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谢坤到简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挡获。

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词,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谢坤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平、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正平、陈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平、陈小龙、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平、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坤在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正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坤、陈正平、陈小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物证袋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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