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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备战、张银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5〕185号

被告人谢备战,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71********,汉族,初中毕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楼**单元**。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银河,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22011968********,汉族,初中肄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号院**号,住洛阳市洛龙区**苑**号楼**单元**室。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备战、张银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谢备战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注册成立了**投资有限公司,谢备战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银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谢备战、张银河在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招收业务员对外进行宣传,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承诺高额的利息回报,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到公司进行投资。经审计,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11,087,000元,未兑付本金79,346,000元。

二、集资诈骗

被告人谢备战在**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将取得的大量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消费及投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中,被告人谢备战在孟津县朝阳镇向阳村自建别墅花费1000万元左右,购买字画、手表花费300万元左右,购买保时捷跑车、丰田保姆车、奔驰房车花费390余万元,以其妻子张某甲名义在郑州市金水区**路购买房产花费1640余万元,后谢备战将该房产用于为他人贷款作抵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据、承诺函、还款计划书、资产清单及相关文书等;

2.证人傅某某、张某乙、靳某某、亢某某、雷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谭某某、郭某甲、魏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甲、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郭某乙、常某某、许某某、焦某某、柳某某、段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谢备战、张银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备战、张银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备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焦晓雷

2015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备战、张银河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柒册、审计报告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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