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谢如良,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5月因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3月因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如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谢如良窜至乐平市张家桥汪某某家门口,发现被害人汪某某家仓库门没有关,便通过仓库进入汪某某家准备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汪某某发现其在后门处,谢如良被汪某某丈夫追赶通过仓库逃跑,最终被汪某某丈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如良的供述;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如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如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如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如良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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