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谢祥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8年12月23日经重庆市第四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安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酉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8年12月23日经重庆市第四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酉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重庆市酉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酉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酉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乙、陈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0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0日酉阳县公安局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谢安林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2009年,酉阳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选址在酉阳县**街道**村**组建设沙厂,2012年沙厂投产后,被告人谢安林纠集人员以沙厂造成污染、破坏水源等借口有组织地对沙厂多次进行阻工堵路,致使沙厂时任经营者何某某不堪重负、被迫退出沙厂经营,何某某退出后,谢安林以停工为威胁迫使**矿业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同意以远高于沙石行业对外承包价的价格由谢安林承包,谢安林从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承包经营,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谢安林的户籍资料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谢安林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陈某乙、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谢安林以阻工方式迫使被害人何某某退出沙场承包经营,并以停工为威胁迫使沙厂同意其以远高于行业对外承包价承包,并收取2元一方协调保护费。
3.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实谢安林以以阻工方式迫使被害人何某某退出沙场承包经营,并以停工为威胁迫使周某某同意其以远高于行业对外承包价承包。
4.被告人谢安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42元每方沙石的价格承包沙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二、被告人谢安林、吕某甲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
2016年10月,被告人谢安林等人纠集人员,以商议好的协调保护费未足额到位为由,采用围堵沙厂大门、纠缠等阻工方式要求**矿业公司停工。后谢安林等人纠集被告人吕某甲、田某甲等人强行把该公司电源关闭,致使该公司采沙厂停工18日,并阻止其恢复供电,造成**矿业公司损失,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谢安林、吕某甲的户籍资料;停工损失及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沙厂停工损失情况、上述被告人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陈某丙、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谢安林纠集吕某甲等人对沙厂进行阻工,断电。
3.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的陈述,证实谢安林纠集吕某甲等人阻工、断电、阻止恢复用电。
4.被告人谢安林、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谢安林将沙厂断电;谢安林、吕某甲阻止沙厂恢复用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三、谢祥林、谢安林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以保证其能正常施工为由,在酉阳县**酒店与沙厂周某某方谈判,以继续停工为威胁,强行向**矿业有限公司勒索2017年至2019年三年的协调保护费60万人民币(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向谢安林转账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的户籍资料;2016年11月谈判录音及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上述被告人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谢祥林、谢安林以阻工、断电等手段胁迫、敲诈勒索周某某等人60万元。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谢祥林、谢安林以停工、断电等为威胁,以2元每方保护费等名义强行索取周某某等人60万元。
4.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谢祥林、谢安林与沙厂谈判,收取沙厂6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四、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乙、陈某甲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为阻挠新建搅拌站,组织陈某甲、吕某乙等十余某某到其家中聚集,并商议将华茂公司和**矿业公司停工,遂于当日由谢祥林、谢安林、吕某丙、吕某乙、陈某甲等人剪断沙厂与搅拌站共用高压电线,致使沙厂断电停工。2018年8月23日谢祥林、谢安林、吕某丙、吕某乙在**村村委会开会;2018年8月23日或24日晚10点左右吕某甲携铁锤砸毁沙厂供电用电线杆。2018年8月27日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等人阻止沙厂恢复供电并与沙厂方发生肢体冲突。经重庆**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司法评估鉴定,上述行为造成直接损失153493.4元,包括29813.4元物损(10KV线路刀闸一套1320元、10KV线路168米2388.4元、三相交流异步电动机一台19305元、高压电杆一根6800元),另**矿业公司依违约赔偿协议赔偿**公司123680元之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停工损失函及赔偿协议、重庆银行进账单及收据;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通知书等,证实谢祥林、谢安林等六人破坏生产设施,阻碍正常生产经营的事实。
2.证人田某甲、吕胜河、郑顺等人的证言,证实谢祥林、谢安林等六人实施了破坏生产设施,阻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谢祥林、谢安林、陈某甲等人阻扰沙场施工,剪断高压电线的事实。
4.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谢祥林、谢安林等人阻扰沙场施工,剪断高压电线,阻止沙厂恢复用电及吕某甲砸毁电线杆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某某《关于办理黑恶实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恶势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安林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手段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出于泄愤报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毁坏电力设备、阻止修复、阻止正常施工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乙、吕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是主犯;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是从犯。被告人谢祥林、谢安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院印)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祥林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安林、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陈某甲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1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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