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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宏君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谢宏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宏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谢宏君在未获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灯光系均不合格的一辆黑色光鹰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粤AA****)以67.5km/h的时速沿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从化区太平镇大城云山小区对出路段(广从南路进入从化区西环路南850米)时,适遇被害人骆某某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被告人谢宏君因精神不集中而避让不及,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骆某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谢宏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骆某某当天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宏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骆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10日14时56分,被告人谢宏君在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谢宏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宏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宏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宏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宏君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宏君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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