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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宗文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宗文,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号。2015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7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宗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宗文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取毒资的方式,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路**酒店**楼**房将一小包重0.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贩卖给吴某某;同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谢宗文以同样方式,在上述酒店6楼602房门口将一小包重0.1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贩卖给吴某某。当次交易完成,民警在该酒店6楼电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谢宗文,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一台。另外,民警从吴某某处先后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两小包,分别净重0.33克、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宗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吴某某、司马某某和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宗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宗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宗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宗文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手机1台(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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