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宗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宗文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取毒资的方式,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路**酒店**楼**房将一小包重0.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贩卖给吴某某;同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谢宗文以同样方式,在上述酒店6楼602房门口将一小包重0.1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贩卖给吴某某。当次交易完成,民警在该酒店6楼电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谢宗文,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一台。另外,民警从吴某某处先后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两小包,分别净重0.33克、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宗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吴某某、司马某某和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宗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宗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宗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梁秀媚
附:
1.被告人谢宗文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手机1台(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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