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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宗芳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谢宗芳,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曾因卖淫,于2018年6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宗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谢宗芳先后在合肥市庐阳区**村“**”足浴店内、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内,组织肖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4名卖淫女,采用在庐阳区**路与**路交口站街招嫖、再将嫖客带至上述房屋内进行性交易的方式卖淫,谢宗芳则负责对卖淫女子的管理及望风,所得嫖资与卖淫女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分成(100元提成30元、150元提成50元、200元提成60元)。2019年6月15日2时许,民警在**小区**栋**室内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肖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刘某,在庐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黄某某、熊某某、张某某,谢宗芳于当日潜逃。

经查,仅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15日,谢宗芳微信收到卖淫女转账30元、50元、60元的提成共计18290元。

2019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谢宗芳在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外事大厅被宿州市公安局三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2019年9月11日被押解回合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宗芳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及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宗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宗芳以招募、纠集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宗芳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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