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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定亮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18号 

被告人谢定亮,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定亮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谢定亮来到本市**镇**社区**超市停车场, 见被害人叶某某将一辆黑色丰田牌卡罗拉小车(车牌号粤S1****)停放该处,便利用随身携带的干扰器干扰叶某某锁车门,后趁叶某某离开之机,打开车门从储物箱内盗走叶某某的2800元现金。经侦查,2019年6月2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一出租屋抓获谢定亮,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干扰器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干扰器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定亮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定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定亮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定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谢定亮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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