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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家亮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谢家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家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谢家亮与杨某某因酒后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殴打。期间,谢家亮持破碎的玻璃酒瓶将杨某某的右眼划伤,杨某某亦持破碎的玻璃酒瓶将谢家亮的头皮、面部划伤。经鉴定,谢家亮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家亮的供述;

6.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家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家亮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两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空酒瓶一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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