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谢家志,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院长,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街**号**室,住安徽省泗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谢家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副院长,安徽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2********,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主任,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路**号,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主任,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栋**室。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医生,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宿舍**栋**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主任,安徽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曾任泗县**医院**科主任,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站,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主任,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栋**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医生,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组**号,住泗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医生,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庄**号,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处职工,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医院**科护士长,安徽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6月30日、9月1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谢家志取得泗县**医院经营权并任法定代表人、院长,先后招聘被告人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张某甲、管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杨某某、张某乙作为该院医护人员。自2012年起,被告人谢家志在该院职工大会上要求该院职工招揽及联系乡村医生介绍享受泗县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入院检查治疗,后利用上述人员的信息编造虚假的住院病历到泗县医保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骗取医保资金,并按介绍病人的数量、病人的住院总费用等按比例给予介绍人、医护人员介绍费、提成。经审查,2012年初至2018年底,被告人谢家志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128.75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被告人谢家志作为泗县**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实际管理该院的全面工作,其涉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1200128.75元。
2.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泗县**医院副院长,负责**医院医保、农合报补工作,并利用本人及亲属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资金,其涉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1200128.75元。
3.被告人高某甲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本人及他人医保卡、农合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392203.6元。
4.被告人高某乙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本人及他人医保卡、农合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110990.4元。
5.被告人于某某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本人及他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79672.46元。
6.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他人医保卡、农合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60736.52元。
7.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他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56167.31元。
8.被告人谢某甲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主任,利用他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39889.53元。
9.被告人史某某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利用他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36291.47元。
10.被告人韩某某作为泗县**医院**科医生,利用他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31664.84元。
11.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泗县**医院**室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及他人医保卡、农合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25286.41元。
12.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泗县**医院护士、**科护士长,利用他人医保卡、农合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2086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泗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医保中心、泗县新农合提供的泗县**医院报补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制造虚假病历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其中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家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甲、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史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于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马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家志、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曹某某、张某甲、谢某甲、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家志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检察员 曹 哲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家志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泗县泗城镇**小区六栋105室;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宿舍**栋**室;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栋**室;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栋**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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