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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家浪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家浪,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02319831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号,现住开江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家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家浪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4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990元,被告人谢家浪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购得990元冰毒。谢家浪在开江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所购冰毒。

2、2020年4月8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某出资300元,被告人谢家浪通过王某某购得300元冰毒。谢家浪在开江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所购冰毒。

3、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谢家浪与陈某某各出资200元购买冰毒,陈某某通过他人(身份待查)购买400元冰毒。谢家浪在开江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共同吸食所购冰毒。

同时查明,谢家浪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19年6月24日谢家浪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家浪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家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浪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家浪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检察官助理:张 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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