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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富弦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住深圳市福田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街道**路**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10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20202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于201710月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道**大厦**楼**室,主要经营美妆产品的销售,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201985日,被告人谢某某入职****公司,任职销售部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美妆产品的市场开发及销售工作。20198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为名,虚构需向客户(各药店、药房等)支付平台费、开户费、保证金等事实,并采取伪造合同、伪造支付转账记录等手段,欺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让黄某某按其要求多次将钱款以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方式转至谢某某控制的相关账户中。经查,被告人谢某某以此方式,共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64050元。

2019102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涉案虚假合同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黄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微信转账及对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即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知识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补偿损害的努力等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止犯罪和促进被告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现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某尚未退还赃款,被害单位损失尚未挽回,量刑时应一并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谢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20226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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