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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小湾盗窃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谢小湾,曾用名“谢小旺”,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号。2011年12月7日因盗窃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公安局分局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小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小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湾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村**27号**世纪华联超市,采用撬棍撬门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柏某某放在超市内的现金800元。赃款已挥霍。

2、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湾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村**号华联超市,采用撬棍撬门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汪某某超市内夜西湖利群香烟3条、软壳中华香烟5包、深蓝色芙蓉王6包,计价值949元。

3、2019年11月27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谢小湾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村**号物尔美超市,采用撬棍撬门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孟某某、张某甲夫妇放在超市内的现金12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湾再次窜至该超市内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3580.2元欲离开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王孙杰、张红宇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孟某某、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小湾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小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6500余元(未遂3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小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小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小湾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宁

检察官助理:吕金亚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小湾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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