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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尚策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谢尚策,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号。因犯招摇撞骗罪、强奸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尚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9日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谢尚策与被害人林某某在从陕西安康到四川成都的火车上认识,并添加微信,谢尚策告知林某某自己叫“谢建中”,是做工程的。后谢尚策主动追求林某某,希望与林某某共同生活,林某某同意相处一段时间。2018年10月25日,谢尚策谎称“要帮朋友陈福照还信用卡”,向林某某借款二万元,承诺次日归还,后林某某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谢尚策。在二人的日常交往中,谢尚策通过编造本人系温州鹿城区中青年联谊会常务副会长、伪造父亲身份地位等来虚构自己的社会关系,并一直谎称自己有工地或工程,时常发一些与工程或工地相关的视频给被害人林某某,骗取林某某的信任,不断以 “供应商催货款”“给工人发工资”等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向林某某借款。2019年6月18日,林某某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报案之日,林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谢尚策达353548.2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谢尚策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被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2019年8月4日由办案单位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尚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交友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354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尚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尚策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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