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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广荣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谢广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201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广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王冰冰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广荣在本区**地铁站C出口,使用自带的钥匙开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停放在本区**小区附近的路边。同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广荣抓获。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头盔以及U型锁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3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广荣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广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广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广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广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广荣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单个钥匙4个、钥匙8串、钥匙1串(内有小钥匙3个)、小扳手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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