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广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广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谢广路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广路到大足区**镇**村**组,采取撬门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谢广路到大足区**镇**村**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了唐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元、仿金吊坠一条;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谢广路到大足区**镇**村**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了罗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谢广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广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广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广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广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2020 年 3 月 19日
附:1.被告人谢广路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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