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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庆平诈骗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谢庆平,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邵阳市双清区**养殖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庆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庆平原系邵阳市**养殖场经营者,2014年底就停止养猪。2015年初,杨某某(在逃)从某处得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2015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有补助,于是伙同谢庆平等人伪造资料,以邵阳市**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为名,骗取治污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2015年规模猪场粪污治理项目申报书、文件、拨款通知单及拨款书、申请验收报告、批复、预验收意见、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房屋材料、情况说明、资金流水、户籍证明;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庆平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庆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庆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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