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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庆庆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80号

被告人谢庆庆,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上海市金山县,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庆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谢庆庆虚构自己可以通过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在“平安金管家”APP上贷款的方式获取10%佣金,并在除去个人所得税及利息后,可与陈某某平分利润。之后,陈某某在谢庆庆协助操作下,在“平安金管家”APP上成功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后谢庆庆又虚构资金必须经其个人账户中转才能获得佣金,欺骗陈某某将3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之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信用卡等。

2020年1月,被告人谢庆庆使用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再次在“平安金管家”APP上使用报单现金价值贷款78995.1元后转入其个人账户,将钱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谢庆庆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查明,2020年1月16日、3月21日,被告人谢庆庆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向被害人陈某某分别转款11911.28元和24000元用于归还30万元贷款的本息。同年4月24日和4月27日,被告人谢庆庆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转款20633.23元用于归还30万元贷款的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庆庆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庆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庆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庆庆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庆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庆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谢庆庆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1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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