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 亮,曾用名赵泽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乡**村**组**号。2014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谢庆贵,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乡**村**组**号。2011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0日。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1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亮、谢庆贵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赵亮、谢庆贵相邀从湖南驾驶湘E*****号车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月14日,赵亮、谢庆贵又驾驶在腾冲市租的云M*****号车前往瑞丽市。同月16日,赵亮与同伙在瑞丽市广母路打包寄递装有毒品的电焊机。次日19时许,谢庆贵驾驶云M*****号车返回至杭瑞高速龙陵县黄草坝加水站时,被芒颜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检查,从其手机内发现一张“天天物流”托运单,即通知芒颜边境检查站执勤口岸对该物流车内的货物进行检查,当场从赵亮寄的电焊机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砣。同月18日17时30分,龙陵县公安局边境大队民警在腾冲客运站将赵亮抓捕归案。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共净重37537克,平均含量为40.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谢庆贵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37537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荣 军
检察官助理:何 盈 婷
2020年6月30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五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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