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康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谢康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康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康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谢康熙借帮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皖MR****号机动车之机,驾驶该车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路**号时,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该车驾驶室抽屉内黄金项链1根、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83491.85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康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康熙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康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康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康熙先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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