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安徽省广德市邱村镇前路村东山榜村,使用铁铲等工具,盗掘东山榜村一水塘边古墓葬,盗坑直径约40公分,深度约30公分,未盗得物品。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处墓葬为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胜男
检察官助理:冯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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