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7号97号
被告人谢建宏,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建宏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谢建宏酒后回家途中路过被害人黄某甲(女,殁年42岁)位于重庆市大足县(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的家时,心生奸淫念头,遂以借东西为由骗黄某甲开门,随后将黄某甲抱到卧室床上并脱掉其裤子准备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黄某甲阴部发育不全,谢建宏用手撕扯其阴部致损伤出血。谢建宏见状跑出黄某甲家大门,见黄某甲哭喊呼救,担心罪行败露,又返回现场,随手持一长木凳多次猛击黄某甲头面部,见其倒地无力呼救后逃离现场。2006年8月24日17时许,邻居在黄某甲家中发现其尸体并报警。经法医检验,黄某甲生前遭受过性侵害,系头面部遭受钝器多次作用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谢建宏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食味面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肖某某、黄某乙、沈某某、黄某丙、庞某某、黄某丁、毛某某、谢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建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宏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身体损伤,情节恶劣;为防止罪行败露,故意杀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建宏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强奸罪的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云鹏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谢建宏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